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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纪律考勤制度

  1.全体教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和文明上班,不得迟到、早退、中途溜号、旷工,不得衣冠不整或酒后进入办公场所,不得在办公场所参与电脑游戏或上网聊天,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集体活动。行管人员和担任行管任务的教师实行坐班制。
  2.下列情况视为迟到、早退、中途溜号:
  a)事先未请假,上班时间未到达岗位者为迟到;
  b)事先未请假,下班时间前离开岗位者为早退;
  c)在上班后未经请假而离岗或办私事者为中途溜号。
  3.下列情况视为旷工:
  a)请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岗位者;
  b)伪造或涂改病假休息证明而骗取休息时间者;
  c)请假期满后未办理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归者;
  d)不服从调动,不按规定如期办理手续报到者;
  e)经查实请假原因不属实且已休工者。
  4.病假、工伤假、事假、产假、节育假、哺育假、陪护假、婚假、丧假、探亲假等各种假期的规定按工厂人力资源管理标准之《Q/YHO G1114-2002 劳动考勤管理》执行。
  5.教职员工请假应先填写请假申请单,交室主任批准和校领导审批后再交办公室备案,任课教师必须经教务处批准。特殊情况时应电话联系征得同意。除事假以外的各种请假需有相关的证明材料。
  6.室主任批准一天以内的事假,校领导批准三天以内的事假。每月事假不得超过二天,超过二天的应按每天10%的比例扣发每天的工资、效益工资及各种津贴等。
  7.综合室应每天检查或抽查劳动纪律情况,违反劳动纪律考勤制度的每项次给予30元的考核,每星期将劳动纪律情况和考核情况汇总的校长室后予以考核。综合室应及时将每月的考勤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。

 

 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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